金融情报局网

市场监管总局:电动汽车蓄电池、电机将纳入“三包”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汽车 > 正文  2019-03-20 09:36:5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相关负责人介绍,将对电动汽车“三包”责任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表示,近几年来,我国电动汽车产销量呈现迅猛增长的势头,已连续4年位居全球第一。但一直以来,社会上普遍存在着一个误解:家用电动汽车没有“三包”条款。事实上,《汽车三包规定》涵盖的产品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在内的所有家用汽车产品,从管理范畴上来讲并不区分电动汽车或传统能源汽车,家用电动汽车消费者一样享有“三包”权益。“受规章发布时技术条件和市场成熟度等因素的影响,《汽车三包规定》没有将电动汽车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电控系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电”等部件纳入对应的换、退车条款中,这也是这次修订工作重点调整的内容。”王琰表示。

针对家用电动汽车的重要系统总成及主要零件,此次修订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二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三是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

王琰介绍,修订稿将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使用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类似法规和测算,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上线不超过0.7%、下线不封底。另外,考虑到目前“三包”起算日期按照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而实际销售活动中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日期的情况,增加了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计算“三包”期限的规定。同时,增加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进一步解决消费者投诉难、鉴定难、处理难等问题,同时节省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

关键词: 电动汽车蓄电池 电机 三包